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印章管理规定(修订)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701-00021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7-01-27浏览:272

校政办〔2017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使用管理、并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刻制。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等处级机构公章,依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经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五条因机构调整或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六条印章刻制由校办公室按规定报滁州市公安局备案,在指定刻章点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七条印章启用和废止均由校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及时交校办公室封存归档。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之日起即行停用。

第八条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中共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出国政审材料等。

(二)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专利、成果申报书、任务书,以及出国审批、基建报批等须学校领导批准的各类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三)必赢线路检测中心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证书的照片压印。

(四)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五)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校内二级机构行政公章一律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机关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三)各二级学院印章、科研机构等非实体性机构印章,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事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四)校内各单位印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除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十条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一律凭文稿上校领导签字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一次性用印。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毕业证明书、学生证补办等,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含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及其它涉及资金往来的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六)科研项目申报、中期评估、结项,科研成果和奖励,专利申请等,由科技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七)银行汇兑单据、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等各种手续,经财务处或资产与设备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八)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入党考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教师资格证、“专升本”报名表、国家助学贷款等材料须由主管部门统一收齐,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次性用印。

(九)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国(境)材料,须持相关文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因私出国(境)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核,处级干部经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各类因私一般性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证明”上签字盖章后,方可用印。因公“证明”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涉及学校重大利益和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十二)以上所有材料用印,除一般性情况“证明”和原件上已有校领导签字外,其它须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文件、材料;

(三)非学校教职工或与学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所有因公办理用印手续的须是学校教职工,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四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校办公室。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报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用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学校印章和钢印的使用范围,可以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六条各单位印章的使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校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学校印章,实行AB岗制度。各单位印章也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保管印章。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