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教〔2017〕5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注重特色、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高项目建设对人才培养的综合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与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和验收评价标准;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五)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承担项目建设的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报、阶段检查、结题验收、宣传展示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组织对学校指定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按照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监管建设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定期向学校书面报告承担项目整体进展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七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编制项目任务书,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经费下达后,按期编制和主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合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实施进度;
(四)按期编制和主动提交阶段检查、结题验收、宣传展示等材料,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对项目建设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五)总结凝练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工作按项目级别分别进行。校级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于上半年进行;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申报评审时间,视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设有相应校级项目的原则上从校级项目中遴选,未设校级项目的可自由申报。纳入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管理的项目由各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申报,申报立项时需报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批备案。
第九条项目申报以学院为单位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依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发布各级各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学院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和项目指南,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申报,在初评基础上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国家级、省级项目择优推荐;学校项目择优立项。
第十条每位教师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同类型的项目;有在研项目的教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当年度同级别同类型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建项目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校级项目的检查验收由教务处自行组织,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建设目标,项目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项目建设进展,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创新特色做法;
(三)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带动作用;
(四)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建议与对策;
(五)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研究批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担学院或个人进行处理(分);属校级项目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或撤销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它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校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的变更按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必须接受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学院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学校依据项目类型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或进入项目承担单位实地验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依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为:
(一)按照项目的研究计划开展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相关的教学改革试验;
(二)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三)取得的研究成果水平较高,创新点较突出,具有一定的应用推广价值;
(四)项目在本科教学中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学生在项目建设中获得实际效益;
(五)结题材料规范、完整,成果材料(含网络资源)齐全。
第十五条验收通过的校级项目由教务处下文结题,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验收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到项目负责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评议。各级各类项目的验收结果纳入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对验收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同时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校级项目在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如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无法进行结题验收,校级项目负责人需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承担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结题时间不得超过1年,且每个项目仅可申请一次;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期满不提交结题材料且不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的项目、延期项目建设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同时终止项目经费使用,酌情追回已使用的项目建设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同时将撤项处理纳入学院教学工作年度考核。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档案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反映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改革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注意形成和积累材料,做到执行任务有依据,讨论方案有结论,实验调查有记录,研究完毕有报告,推广应用有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项目档案材料,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对项目的立项批文、变更批文、结题批文、经费划拨等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对项目承担学院报送的项目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要求报送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二条在校教职工如需查阅项目档案材料,可按照学校档案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必赢线路检测中心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教〔2009〕14号)、《必赢线路检测中心质量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10〕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