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教〔2019〕38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定位,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进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实际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其他类别教学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 教学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四条 实行教学管理分级负责制。教务处负责全校的教学组织和宏观管理,协助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做好全校教学工作,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检查监督培养方案的执行,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和评估,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学条件建设,保障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监督、咨询、评估和审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各二级学院应设立相应层级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加强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监控督导。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教学工作的专家担任。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相应层级的教学督导分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行政领导的教学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校有关指导性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二)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所属专业、师资队伍、课程、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具体实施。
(三)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教学法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教师的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绩考核。
(五)指导本学院学生的学习和考核,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专业思想教育等。
(六)组织本学院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等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八条 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的作用。各二级学院按学科、专业或课程群组建系或教研室,并按照省、学校关于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相关标准和工作细则,开展达标建设和示范创建活动。学校应通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建设、优秀基层组织评选表彰等措施,对系或教研室建设予以支持。
第九条 学院教学秘书教学管理职责:
(一)协助学院行政领导编制各种教学文件,实施各环节的教学工作,做好教学事务管理工作。
(二)协助组织开展教学评建、教学检查、质量监控、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协助组织开展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和学院教学工作考核。
(四)负责本学院教学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五)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置教务员岗位,协助教学秘书开展工作。
三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重要文件,是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定位,要不断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学生中心、成果导向(OBE)、持续改进”理念,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变化,按照一定的程序,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以及知识能力素质的分析。
(二)学制及教学时间分配、学分。
(三)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四)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和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五)集中安排的实践性环节。
(六)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学时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第十三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一)教务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照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定位,提出全校性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学校倡导并推动实施OBE等先进的理念和模式。
(二)二级学院应成立相关委员会,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广泛调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充分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强化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性、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性,拟订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草案,并组织专业进行自我论证。
(三)教务处采取多种方式对学院拟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草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四)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查、验收后,由分管副校长签字发后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被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如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和异动,应由专业或系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并由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明确规定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以及其它条件,学分的累积和转换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在开设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主讲教师或指导教师。
(二)制订出合适的教学大纲或实施计划与方案。
(三)选、编适用的教材(含实验、实习指导书)与参考资料。
(四)有实验和实践环节方面教学条件并已经做好必需准备。
(五)已经制订出作业、课外辅导、考核等方面的可行性计划。
(六)制订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如教案、课件、教学进度表等)。
(七)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在规定人数以上。
四 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开展课程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和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开课前均应制订出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课程简介,包括课程类别、学时、学分、教学对象、开课学期、适用专业、考核方式、先修课程、开课单位等。
(二)课程教学的总体目的和要求。
(三)教学内容安排,应规定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并注明其重点、难点、学时分配、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要求(熟练掌握、掌握或了解)等。
(四)习题课、讨论课等课堂教学环节应明确内容和开设方式。
(五)明确成绩考核、评定方法;提出建议使用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目。
(六)对实践教学环节(含课程实验、实验课程、课程设计、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等)应独立制订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的内容、方法、要求、学分、学时、考核办法等。
第十九条 制订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大纲中所设置的内容与信息必须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保持一致,要采用学校提供相关参考模板或格式。
(二)制订教学大纲时,应按照OBE理念与模式的要求,深入研究该课程或实践环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支撑作用以及本学科的发展动向,对照学校的办学定位、专业需求和学生特点,明确课程目标和对毕业要求的支撑,注意运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禁止出现照搬照抄、以人定大纲、以教材定大纲等现象。
(三)制订受众面较广的公共课、基础课、任选课等课程的教学大纲时,应考虑不同专业的特点与需求,应主动征求有关学院和专业的意见。
(四)教学大纲应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学校制(修)订课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系(教研室)讨论,经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
第二十条 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修改,需经系(教研室)研究,报学院领导批准。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学院应经常检查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要把执行情况作为对系(教研室)以及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 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应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熟悉教学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
第二十二条 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要求。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熟悉拟主讲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不符合主讲教师基本要求。
(二)对课程内容未能熟练掌握,缺乏准备。
(三)无能力指导拟开课程的实验或实践教学环节。
(四)教学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
(五)违反教学纪律、屡教不改。
(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以及该课程的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和效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支持和鼓励教授为本科生开设讲座和低年级本科生上专业基础课。
第二十六条 新任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并初步掌握了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取得任课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二级学院应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指导和培养,促使他们尽快过教学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学需要,二级学院可聘请专任教师以外的校内外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相关规定如下:
(一)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的校内人员,由二级学院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不得超过4学时。
(二)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教学经验,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的校内人员,由二级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学院或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不得超过4学时。
(三)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相关人事政策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并落实好兼职教学的教学任务,相关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以上人员承担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的教学工作管理范围,二级学院要加强此类教学工作的管理、监控和评价,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九条 所有类型教师均应遵守教学纪律。准时上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找人代课;确需调、停课,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因事外出应服从教学安排。
六 教学准备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学生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关系,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构成体系、课程目标、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教学方法以及考核与评价方式,要钻深吃透。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选用教材或讲义。基础课程的教材应尽量选用一些规划教材、获奖教材以及优秀教材。教材或讲义要有利于学生获取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以及学生实际,组织编写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校本教材、讲义或指导书等。校本教材须经二级学院论证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各章节教学目的、要求、重点和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撰写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选择或拟好思考题和作业题,准备好课堂教学各种用具。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地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
第三十四条 讲稿或教案内容主要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片、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三十五条 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每学期上课之前,由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系(教研室)审定、二级学院存档。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备齐相关教学基本资料(含教材、讲义、教案、课件、教学进度表、学生成绩记载表、学生考勤表等)以及所需的教学设备、耗材等。
七 课堂教学
第三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班级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能力和素质。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授课时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启发引导,加强学习方法指导,注重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十九条 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做到:
(一)教学态度认真,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二)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适当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仪表端庄,表情自然。
(三)加强师生交流和互动,鼓励教师采用讨论、研究、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教学效果;克服满堂灌现象,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四)维护课堂纪律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项内容,教师负有对学生听课考勤和维持课堂秩序的责任。教师应对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学生到课情况应纳入该门课程的平时考核,并及时反映给学生所在学院。
八 实践教学
第四十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重要环节,具有加强专业思想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功能。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大纲中必须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任务、安排、要求、考核等。
第四十一条 实践教学的类别主要包括课程实验实训、实验实训课程、课程设计(论文)、专业实践、见习、实习、学科与专业技能竞赛、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和综合训练等。二级学院应在实践教活动开展之前制订出相关教学计划与实施细则(包括内容、方式、进度、指导教师、学生分组、场所等)。具体工作规程见学校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实际,采取集中、自主、暑期小学期等多种形式,严格管理与考核,确保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毕业实习环节要尽可能集中安排到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进行,集中实习的学生数要占一定的比例。
九 作业与课外辅导
第四十三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课程特点,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难度要适中。作业可采取练习、大作业、小论文、调查、报告、程序、作品等多种形式。教师应认真评阅学生的作业,做好记录,评阅的数量符合学校的相关要求,同时要及时讲评、总结,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修读课程学生数的1/2。作业的评阅结果应纳入学生平时考核成绩。
第四十四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安排课外辅导、答疑。课外辅导可以采用个别辅导、小组辅导、集体辅导、在线辅导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以及相关系(教研室)应对教师作业的布置、评阅、课外辅导等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的结果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十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六条 教学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由教学大纲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的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某些课程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卷笔试。考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笔试、口试、报告、课程论文、大作业、现场演示、答辩等等不同形式。学校倡导考核形式多样化改革和创新,鼓励实行“教考分离”。
第四十七条 课程考核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支撑课程目标实现和毕业要求达成,除了考核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与技能等内容,应重点考核学生的分析、综合、应用和创新能力。考试试卷务必做到文字简练,表述准确,突出重点,注意难度和覆盖面,不出偏题、怪题。教师命题时应同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时要严格按标准评分。
第四十八条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二级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些调整。全校性公共课程的考试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或考查由二级学院安排。课程考核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课程总结与质量评估,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对策,并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加以改进完善。
第四十九条 成绩评定要综合考虑课程教学全过程学生的表现,平时成绩评定要有依据,注重形成性评价,切忌“一考定成绩”。成绩评定后要及时提交,考核材料要及时整理交二级学院留存。
第五十条 根据考核和成绩评定的结果,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不合格者应按照规定重修。
十一 教学研究
第五十一条 教学研究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涉及到教学工作的每个环节。学校和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努力形成丰富、多样的教学研究成果并加以推广和运用,使得研究成果惠及师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以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为抓手,进行专业、团队、课程、教材、实验实训、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努力研究和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和新路径,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第五十三条 系和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要围绕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教学运行与管理出现的具体问题,经常性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研讨活动;教师要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务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取得实效。学校对教学研究成果及教学效果予以奖励。
十二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五十四条 质量是学校办学的生命线。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的目标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监控体系、评价体系和反馈体系,努力形成完备的闭合的教学质量内部保障体系,其中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评价体系是两个重要环节。
第五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教学督导、教学检查、听课、学生信息反馈、评教、专项工作检查、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毕业生就业质量和跟踪调查等部分构成。各学院应对所属专业的培养质量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常态化监控。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工作评价体系由教学工作评估、学院教学工作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奖评优等部分构成。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内涵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专业评估和认证等。教师教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教学服务等方面。二级学院可参照学校的考核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考核办法,对所属系和教研室、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应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十三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组织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项,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经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批准后执行。各二级学院可以该规程为指导,结合自身特点,制订教学工作规程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必赢线路检测中心教学工作规程》(校政教〔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