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教〔2019〕38号
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提升学校学科竞赛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各项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 竞赛类别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术团体或者学校组织的、与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 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教秘高〔2014〕1号)、《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皖教秘高〔2019〕20号)等文件精神,将学科竞赛分为A、B、C三类:
A类赛事: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它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类赛事: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安徽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它重要省级赛事。
C类赛事:A、B类赛事的校内选拔赛等。
第二条 A、B类竞赛认定以省教育厅公布的目录为准。
二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将学科竞赛工作纳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立校院两级学科竞赛管理机制,按照“学校统筹、部门主办、学院承办、项目管理”的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第四条 学科竞赛立项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划提出申请承担竞赛项目,在每年年底向竞赛组织部门提交承办学科竞赛项目年度计划,并在组织具体竞赛项目前提交竞赛实施方案(包括大赛通知、赛事计划安排、竞赛程序、评审标准与规则、经费使用方案等)。
2.由竞赛组织部门对学院提交的实施方案(含专项经费)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重大赛事实施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或配合学校其他部门做好学科竞赛相关工作,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制(修)订学校学科竞赛管理规定和配套政策;收集、整理、发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或承办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检查、督导和考核竞赛的组织实施过程与成效;统筹协调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资源整合等问题;审定获奖、学生学分认定、教师教学工作量;开展学校学科竞赛工作总结,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组织开展相关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七条 竞赛承办学院应加强赛事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强化与竞赛有关课程与实践环节的教学,开展有关培训活动,激发学生兴趣,鼓励更多学生积极参加。定期开展与学科竞赛相关的教学、训练与研讨活动,做好参赛队伍的选拔和教师指导团队的配备工作。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竞赛,应提早举办校内选拔赛、赛前培训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竞赛总结材料。
第八条 参赛学院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仪器、设备、耗材和场地;加强学科竞赛指导队伍建设,为学生配备高水平竞赛指导教师;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科竞赛有关问题。
第九条 教务、创新创业学院、科技、学生、团委、后勤及学生所在学院等单位做好赛事的指导、服务、支持和保障工作,确保各类赛事的顺利进行。
三 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安排学科竞赛专项预算经费,根据各学院承办竞赛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情况,将经费二次划拨给赛事承办学院。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费主要用于支出各类赛事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学生、带队教师等的交通差旅等。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承办学院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对超过预算经费部分,由承办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从有关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或学院教学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参赛期间的交通、住宿、伙食补贴等差旅费按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从竞赛项目经费中支出。外出竞赛带队指导教师、工作人员的出差补贴按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从竞赛项目经费中支出。校内比赛不得列支住宿、差旅费。
四 竞赛奖惩
第十四条 为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学校对承办赛事的学院、参与学科竞赛的师生及赛事组织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学院也应根据竞赛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有关参赛学生、指导教师、赛事组织人员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承办A、B、C类赛事的学院,或对组织和开展学科竞赛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学院,在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教师指导竞赛获奖的作为教学效果,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对成功参加A、B类赛事且为限额推荐未获奖项目按照10学时/项的标准给予指导工量补贴。指导工作量认定的项目数,结合大赛的实际情况,由创新创业学院和承办学院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教学效果奖励和指导工作量不重复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竞赛获奖等级,按《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给予学生团队相应的现金奖励。
第二十条 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可参照《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细则》和《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累积与转换办法(试行)》申请综合素质加分和学分认定、转换。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参赛人员后,所有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全力投入训练和竞赛,不得无故退出。
第二十二条 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学校将依照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实施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相关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在职教师及单位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涉及法律问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未获得学校同意的竞赛,一律不予资助和奖励。
五 监督、申诉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科竞赛承办学院严格按照竞赛规程,组织开展竞赛命题、比赛、评审、评奖、保密等环节工作,并主动接受学校、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赛事竞赛结果必须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可向学校纪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异议受理后,纪检部门会同赛事主办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学科竞赛工作纳入学院工作目标管理,对取得的成效进行考核。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将教师指导竞赛纳入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纳入学生综合测评。
六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情形由学校根据实际核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必赢线路检测中心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校政教〔2015〕68号)同时废止。